山东科技大学简介
学校建校于1951年,是一所工科优势突出,行业特色鲜明,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山东省重点建设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和高水平大学“冲一流”建设高校。
在青岛、泰安、济南三地办学,总占地面积3500余亩,建筑面积1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0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71亿元。学校设有教学单位34个,科研单位5个。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2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0个,本科招生专业72个。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山东省高水平学科4个,山东省一流学科5个,另有省市级重点学科21个,工程学、数学、化学、材料科学、地球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与生态学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工程学、数学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有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省部级及青岛市实验室(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8个。
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30600余人,研究生9600余人。有教职工32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380余人。有两院院士4人,聘任院士12人,日本工程院外籍院士1人,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2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0人。有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领军人才2人,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特聘专家及青年专家50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7人。有全国模范教师3人,全国优秀教师6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7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8个。有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山东省高校创新团队2个,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创新团队41个、人才引育计划创新团队24个。
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6个,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8个,通过工程教育认证专业20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6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精品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精品课程10门,教学成果奖6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5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品牌特色专业18个,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9个,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5个,一流本科课程75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8门,精品课程58门,教学成果奖141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1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新旧动能转换行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1个。
“十三五”以来,学校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700余项,省部级项目1200余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300余项,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800余项。《山东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校科技园是科技部、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学校为教育部确定的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学校与23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所高校和研究院所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每年在校外籍专家教师百余人。教育部批准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5个,在校生规模1800余人。有来自60多个国家的国际学生500余人。
面向未来,学校全体师生秉承“惟真求新”的校训和“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发扬“坚韧不拔、发奋图强”的科大精神,弘扬“爱校奉献、敬业实干”的科大传统,奋进新时代,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工科主导、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生效。根据2021年2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山东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修正)
序 言
山东科技大学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设立的山东矿区第二煤矿职业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济南煤矿学校,两所学校分别发展为淮南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矿学院。1963年,淮南矿业学院撤销并入山东煤矿学院。1971年,山东煤矿学院与泰安煤矿学校在泰安组建山东矿业学院。1999年,山东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山东科技大学。2001年,山东省财政学校并入。2004年,学校主体搬迁至青岛。2012年, 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建校以来,学校形成了“惟真求新”的校训,“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校风,“坚韧不拔、发奋图强”的科大精神,“爱校奉献、敬业实干”的优良传统,“尚德尚学、严谨严格”的教风和“勤学笃行”的学风,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煤炭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坚持内涵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和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工科主导、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科技大学,简称“山科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DUST。
学校在山东省青岛市、泰安市、济南市三地办学,法人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网址为www.sdus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监督与约束机制。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学校对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条 学校倡导和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自主,积极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为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党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职称评聘、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及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工作规则和提交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评聘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评定校级教学、科研项目,校级人才和团队的引进、选拔与培养计划,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和学科、科研平台的学术水平,确定资助和奖励方案;
(六)推荐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励,推荐申报学科、科研平台和人才、团队人选,推荐申报本科专业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组织开展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倡导和建设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接受学术问题的申诉,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研究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若有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学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和奖励分配方案,考核和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节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调整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考核,赋予学院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和使用权力,学院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活动,自主统筹和配置教学科研资源,负责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管理方面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主持讨论涉及学院党委的工作事项,院长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和德育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对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立、调整下属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参照学院自主组织和开展工作。
第七节 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决策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扩大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学术组织的代表、共建单位的代表和杰出校友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有关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学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四)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及学校利益;
(五)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配合学校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
(六)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工作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帮扶和救济。
第五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生、交流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培训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三)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涉及本人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提高校园信息化、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校园管理水平,加强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设施,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五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智力支持,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照章程,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扩大办学资源。
第六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校徽为蓝底白字、白色图形的圆形证章。图形由象征学校积极向上、腾飞发展的飞鸟和象征科技之花盛开的花朵组成;图形外环上方为毛体字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条 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帜,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中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七十一条 校歌为《山东科技大学校歌》。
第七十二条 校庆日为9月16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1/5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制度建设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投诉。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沿革
山东科技大学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设立的山东矿区第二煤矿职业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济南煤矿学校。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洪山煤矿工业学校。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洪山煤矿工业学校迁至安徽省淮南市,更名为淮南煤矿学校。
1956年,成立煤炭工业部济南煤矿学校。
1958年,淮南煤矿学校升格为淮南矿业学院,济南煤矿学校升格为山东煤炭工业专科学校。
1960年,山东煤炭工业专科学校升格为山东煤矿学院。
1963年,淮南矿业学院成建制迁往济南并入山东煤矿学院。随后,江西煤矿学院、济南工学院矿山机电专业、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干部学校和江苏煤矿专科学校相继并入,建立了新的山东煤矿学院。
1971年,泰安煤矿学校并入后,山东煤矿学院更名为山东矿业学院。校部由济南迁至泰安,济南设分院。
1980年,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在泰安成立。
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山东科技大学。
2001年,山东省财政学校并入山东科技大学。
2001年,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校区。
2004年,山东科技大学办学主体搬迁至青岛校区。
2007年4月,山东科技大学法人注册地登记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在泰安和济南分别注册了校区。
2012年,学校被确定为山东省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教学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始于1979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1995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经国家劳动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991年被原国家教委批准为具有单独组织硕士生招生入学考试权的单考单位,1997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有权开展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单位,200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工程硕士授权单位,2010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2013年正式设立研究生院。
截至2022年5月,学校在校研究生总数为8823人,其中博士生648人,硕士生8175人,另外还有在职单证研究生1208人、留学研究生151人。2022年学校招收博士生121人;硕士生3214人,其中全日制研究生2727人,非全日制研究生487人。
研究生院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管理、学科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在青岛、泰安、济南三个校区均招收研究生。现设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学位与质量监督评估办公室、学科建设科、学籍与信息管理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等6个科级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4人。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学校在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六大学科门类中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目前有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目前学校有山东省一流学科5个(矿业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工程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其中控制科学与工程为“高峰学科”建设学科,矿业工程、机械工程学科为“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学科;工程学、数学、化学、材料科学、地球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与生态学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创办于1962年,原为山东矿业学院函授部,2000年更名为成人教育学院,2006年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现在青岛、泰安、济南三地办学,负责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承担校内继续教育办学及校内外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学院拥有完善的教学、培训设施,丰富的网络教育教学资源,设有管理科室7个,有教职工23名,在籍学生4万余人。
学院在全国设有函授站(点)38个,校企合作办学单位8个,开设本、专科招生专业41个,招生范围涵盖山东、江苏、安徽、山西、甘肃、内蒙古、新疆、海南等8省。
学院现为教育部“全国书画等级考试”山东省唯一承办机构,是山东科技大学在建的“继续教育与高端培训基地”。
多年来,学院秉持规范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建设,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不断完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平台,建设品牌专业和继续教育特色课程,建立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专业设置、课程资源、教学管理与评估、函授站管理评估标准,聚焦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规模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思路,积极开展终身教育培训服务,做大、做强高端培训项目,打造继续教育品牌,提升学校继续教育声誉。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成人教育先进单位”、“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企业培训先进集体”、“中国品牌影响力高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全国煤炭成人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修完培养方案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包括休学年限在内,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缴费,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持有关单位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专科学历待清查的,应按规定进行学籍清查,对于清查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八条 学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6年春季入学的学生,统称为“2016级”学生。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供和上网核准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学生学籍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学年注册两部分。入学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经入学注册的学生,方可进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是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不予办理开课,学生将不能按期毕业。
第十条 新生除因服兵役另有规定外,因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报到时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符合要求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并管理留存,内容主要包括:考生信息卡、学籍表、毕业生成绩单、有关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其中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在第二学期开学时给予正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考试。补考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参加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程设计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达到规定学时,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登记。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时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并不准正常补考,需要重修。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继续教育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或网上学习。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者,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对无故不参加面授,且网上学习时间累计达不到所学课程该学期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评定完毕后,不得随意更改。如对成绩有疑问时,经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后报教务科,由教务科与有关教师联系查实,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更改。
第五章 免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专业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不超过3年,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长期休养者;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因服兵役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服役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退役的学生凭退出现役证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准予入学或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后再复学,如遇交纳学费标准和往年有变化时,应按新交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工作调动、学校函授(教学)站点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
(二)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专业)转普通专业;
(三)已转过专业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生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决定书直接或邮寄送达学生本人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及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1-3门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已修完一年以上课程,中途退学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以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程序及学生申诉程序,参照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相关规定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10月25日至27日,山东省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经验交流暨培训会在山东科技大学举办。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高校评估处副处长郑觅,教育部审核评估资深专家李志义,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王浩,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山东科技大学党委书记罗公利,山东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曾庆田出席会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李霞主持开幕式,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山东工商学院原校长杨同毅主持主题报告会。
罗公利代表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和山东科技大学,对线下线上参加会议的领导、专家和老师表示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和山东科技大学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同仁表示感谢。他在致辞中指出,办好高水平大学,人才培养是本,本科教育是根。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是在全国高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把本科教育放在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教育教学的基础地位、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前沿地位的背景下开展的。山东科技大学作为审核评估第二类第2种试点高校,将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做好审核评估“后半篇文章”。
王浩对全省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他在讲话中指出,在新一轮审核评估中,山东科技大学等三所高校肩负起“打头阵”的重要使命,克服困难,先行先试,顺利完成评估任务,为全省高校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样板。就全省高校进一步做好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王浩提出五点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实现内涵式发展、高质量发展;二要聚焦根本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三要把握内涵要义,悟透吃透审核评估的理念和指标内涵,熟悉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四要紧扣改革主线,通过强有力的改革举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五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准备、广泛动员,集全校之智,扎实做好评建工作,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主题报告阶段,郑觅作题为“部省协同做好新一轮审核评估 共商共研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报告(线上),梳理回顾了高校评估40年实践探索的历史脉络,指出新一轮审核评估改革的关键发力点,并就如何部省协同实质等效开展新一轮审核评估进行阐释。李志义作题为“新一轮审核评估方案解读”的主题报告,阐释了审核评估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之间的关系,介绍了新一轮审核评估的主要特点,并从审核评估类型、审核评估指标、审核评估管理、审核评估程序等方面对新一轮审核评估的实施要点进行解读。曾庆田作题为“以评促建 以评促改 以评促管 以评促强 推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报告,从强化办学顶层设计、夯实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素质教育平台、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深化双创教育改革、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等八个方面对学校近五年来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了交流。
分组交流研讨阶段,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副校长刘传勇,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副秘书长、山东科技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学评估中心主任王志岗,齐鲁医药学院副校长耿磊分别代表不同类型评估试点高校作审核评估经验介绍,部分高校作自评自建工作汇报交流。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郭念峰主持培训会,对全省新一轮审核评估项目管理员和秘书进行了培训。
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十四五”时期山东省参与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高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系)负责人以及全省高校推荐的审核评估专家、项目管理员、秘书等参加会议。(发展规划处供稿 记者/责编:许浩)
王浩部署工作并讲话
李霞主持开幕式
罗公利致辞
李志义作主题报告
曾庆田作主题报告
杨同毅主持报告会
分组交流阶段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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